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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税收政策
1.房产税
2. 契税
在湖南地区,如果个人及家庭名下无房,属于家庭用房的房源,契税将依照购房面积分为三档:
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享受契税1%优惠;购买91-144平方米(含)以下住房,享受契税2%优惠。
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以及非家庭住房的,则全部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3.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房屋产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征收。
出售方税收政策
1.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须按规定缴纳城建税(7%、或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以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其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本市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
(2)个人转让家庭生活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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