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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来源:长沙房天下整理 2012-08-16 19:10:00

现实中,一些曾经以低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业主,在房价上涨的时候通过出售来获取巨额差价。《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任何人都只有一次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的机会,如果上市交易后则不得再次购买,这个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

《办法》新增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在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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